问:关于夫或妻一方所获知识产权的利益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xml:namespace>
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条规定以财产性收益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判断该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只有财产性收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即使该知识产权系夫妻一方婚前创作产生,或者婚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均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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