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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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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问: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

 

答: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司法属性,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只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的利益,即应予以承认。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处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是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婚姻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才能是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后还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并且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约定也应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约定。若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虽然双方离婚有效,但关于财产的约定可能无效或者可以依法撤销。

 

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放弃离婚。双方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自愿放弃离婚导致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由于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的,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而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却没有生效,即离婚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即使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三,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愿离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也不能使用《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约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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