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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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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特殊情况只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力。

 

在实践中常有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由夫妻一方负担全部债务,这样的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协议离婚安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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