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胡女士找到我们,称其与丈夫姚某已于2012年11月份时在法院主持下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解除了婚姻关系,女儿由胡女士抚养,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岁周岁。胡女士继续说道,我们的婚姻关系解除了可是我们还有一套房产没有分割,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告诉我们这套系争房产需要另案起诉,这是为什么呢??xml:namespace>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并分割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房产证上如涉及第三人名字时则需要另案起诉予以分割。
在本案中我们作为胡女士的律师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诉至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该房产证的名字有胡女士、丈夫姚某和婆婆的名字张某,三人共同共有。我方作为女方胡某的代理律师自然主张按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分割。但被告辩称该房屋总价87万的购房合同是在夫妻登记前一星期,且首付21万全部由男方母亲出资,婚后的主贷人虽由女方还贷三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剩余45万的尾款也是由男方父母在别处的拆迁款的一部分全部还清,被告提出男方母亲出资比例达到96%,男方姚某和原告胡某共出资4%,故原告出资仅占该房屋的2%份额。
本案的焦点如上述已经产生,一、购房时间婚前一周左右。二、出资大部分由被告张某(前夫母亲)所出。现原告要想在该房屋分到三分之一的比例显然需要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本律师在收集大量证据,调查事情经过后,确定了诉讼方案:首先:该房屋购房合同虽然是在结婚登记前一周签订,但该购房合同上明确有我方当事人胡某的名字,不管首付是谁支付的,从该购房合同来看显然是为了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夫妻婚后也确实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且胡某的名字也在房产证上明确为共同共有,即便是胡某没有出过一分钱,但张某(男方母亲)已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为三人共同共有。其次:婚后前三年该房屋的主贷人为我方当事人胡某,后由男方母亲张某一次性将剩余房款45万还清,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笔45万元是其在别处的房产的拆迁款的一部分,且关键点是其被拆迁房屋里我方当事人胡某和女儿也是作为拆迁安置的对象,
因此我方综和上述关键点开庭时结合事实调查及大量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大部分观点证据,按该房屋现值总价近三分之一的分割比例由被告二人共同支付给原告胡某而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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