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方李某发生婚外情,和有妇之夫张某发生关系,生下孩子,李某无力一人抚养孩子,于是找张某承担。张某同意支付15万元,但要求李某不能见孩子,并签订协议,规定“孩子由男方张某独立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李某。李某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男方同意。”之后,李某想念儿子,张某却以已经签订协议为由不允许探视,女方不得就抚养权提起诉讼。?xml:namespace>
律师意见:本案中,男方张某在没有通过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限制女方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不仅不应对探视的方式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因此协议规定的内容是无效的,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类似情况下,“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各种协议,而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因为这一纸协议而消灭。一方借口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或者子女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费用,不仅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恶劣行为,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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