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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追回丈夫为小三购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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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丈夫与第三者交往三年,期间斥巨资为第三者各项消费买单。妻子张香得知后,愤然将丈夫余味及第三者吴燕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余味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15万元。

 

张香诉称,发现丈夫余味有情妇后,自己经多方调查取证并与余味对质,获悉他与吴燕保持情人关系已有三年,且在此期间为吴燕花费大量钱财用于高档消费品,并在北京(楼盘)朝阳区购房一套。张香提交了吴燕与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余味向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计71万余元的记录。

 

庭审中,余味承认与学表演的吴燕在澳门(楼盘)赌场相识,并迅速确定关系。在与吴燕交往过程中,带其频繁出入各大商场购买名牌鞋、包、香水等奢侈品,并为其在朝阳区购置房屋一套,购房后为其购买了全套的高档家具、家电等。现在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同意返还财产。

 

吴燕则辩称,张香与余味系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自己从未收取过余味给付的任何财物,余味也未为其购置过房产,即使有上述情况,也是余味自愿赠与的,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无法撤销,要求法院驳回张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令吴燕返还财产71万余元。

 

【分析】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就该案而言,虽然吴燕否认余味为其购房一事,但根据张香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证明,可以认定余味确向某房地产公司汇款71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而该房产现登记在吴燕名下。在吴燕无证据证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项或其取得上述款项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余味为吴燕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而余味处分这71万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在未征得妻子张香的同意的情况下,明显侵犯了张香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因此,吴燕应当将收取的财产予以返还。具体理由:

 

1、未经平等协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赠与他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应注意的是,上述财产限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对该财产的处分是不受此种约束的。

 

2、除非受赠人为善意取得,否则赠与无效,财产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被赠与人有理由相信该赠与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善意取得受赠财产,否则该赠与行为就应为无效。

 

相关新闻: 原配追回六旬老汉送小三80多万元财产

 

因擅自将12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27岁的“小三”李某,60多岁的老翁廖某被妻子汪女士告上了法庭,李某也一同被告。汪女士诉请法院确认廖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

 

庭审时,李某否认与廖某为情人关系,称巨款是其三年间作老翁生活秘书所得。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汪女士80余万元。

 

老翁妻子:三年赠小三120多万元

 

现年67岁的廖老汉是台北人,在东莞塘厦开厂。四年前,廖老汉在苏州高新区的某娱乐场所认识了27岁的李某,并且交往日益深入。李某称自己经济上遇到一些困难,希望廖老汉能帮助其做生意。廖老汉认为李某很有上进心,于是多次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帮助其购买轿车和房子。到去年3月止,廖老汉已经赠与李某的款项大约有120多万元。在此期间,双方在廖某出资为李某购买的房屋内共同生活。

 

去年11月,李某曾一度和家里人失去了联系,家里人为此报警,警方还将廖老汉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也正是这次做笔录的机缘巧合,廖老汉才得知与他同居的李某已经有了未婚夫,并且还与未婚夫有了小孩。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廖老汉意识到自己似乎陷入了一场骗局。

 

情场失意的廖老汉在妻子汪女士的再三追问下,才将自己赠与李某钱财的详情吐露出来。汪女士一计算,才知道廖老汉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十多次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了李某,最高的一次达到30余万,总数额竟然高达120余万。情急之下,汪女士就将老公和接受赠与的李某一起告到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受赠女子:巨款是生活秘书报酬

 

庭审中,廖老汉一直声称逾百万元的财产是基于他与李某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并且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而做出的赠与。但同为被告的李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是廖某女朋友的这一说法,她称自己只是廖某聘请的生活秘书,仅仅是负责照顾廖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廖某开车,陪廖某旅游而已。但派出所出具的李某男友陈某的姐姐的一份笔录显示,家里人都知道李某有了新男友廖某。

 

面对汪女士和廖老汉出示的一系列转账、汇款等凭证,李某承认廖某确实是赠与了她为数不多的几笔现金,其中有几笔款项她予以认可,但对于汪女士和廖某所称的这120万财产都是廖某的赠与,李某坚称廖某所称的赠与给她的这逾120万财产其实是自己的劳动报酬。

 

面对如此高额劳动报酬的质疑,李某称自己和廖某对于生活秘书的报酬没有书面的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也都由廖某随意决定的,廖某给自己的报酬如此之高也不足为奇。李某还声称她在担任廖某生活秘书期间是有工作的,白天先后在几家公司工作,晚上还到娱乐场所工作,报酬很多但不固定。廖某对李某的这种说法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返还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主张其系受廖某雇佣,担任廖某的生活秘书,李某未能进行相应举证,并且被告李某对生活秘书的工作内容、工作报酬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告李某与被告廖某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内,被告李某男朋友的姐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法院认为,李某辩称廖某支付其的款项系劳务报酬等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也明显违背了日常生活常理,法院不予采信,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李某未主张其获得涉案款项有其他正当理由,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被告廖某赠与被告李某的。

 

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与被告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被告廖某在未经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且数额巨大。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原告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赠人被告李某全部返还受赠款项。

 

廖某转款、汇款给李某多次,每笔数额都不小,并且各笔款项之间仅间隔几个月。被告李某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具备短期内频繁获得巨额经济收入的能力。结合被告李某存入款项的时间、金额与被告廖某取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存在多次相同或接近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汪女士的举证已经符合了相关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认定其中80万余元系被告廖某赠与被告李某。对于廖某声称的其曾交付给李某5万元美金和10万元现金,廖某和汪女士都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并且李某也否认,法院不予认定。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返还给原告汪女士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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