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6号法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的几点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院都应当受理;
二、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通知。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离婚适用的应是外国法律,那么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国际惯例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可见,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当事人欲使该判决在中国发生效力,就必须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忽视这一点,就有可能涉嫌重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途径
1、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做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2、 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3、 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5、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