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中介经理金某的信任,罗先生先后将28万元购房款交给金某“监管”,并委托其向房东转交。岂料金某将钱款私收囊中,罗先生认为金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应对此承担返还责任。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介公司向罗先生返还购房款,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放】
今年1月,罗先生在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处看中一套总价为115万元的房屋。在中介经理金某的撮合下,罗先生很快与房东沈小姐签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协议签订后,金某告诉罗先生,交易期间房款需以现金形式交给中介公司监管。于是,罗先生陆续将28万元现金交给金某。2个月后,当罗先生要求沈小姐履行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金某从未转交过任何购房款。不久,罗先生得知金某因收取客户钱款未入账涉嫌诈骗被公司报案,金某随后向罗先生退回了17万元。
罗先生认为,金某是中介公司的顾问经理。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自己才对金某的要求言听计从。于是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的11万元购房款,金某负连带责任。
中介公司辩称,居间协议中写明居间方不代收代付,往来钱款如需交至居间方的,必须通过转账交易。正是罗先生的违规操作,私自将大笔钱款交给金某,才导致纠纷发生。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请。
【以案说法】
问:中介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中,金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等。虽然他并未得到现金保管的公司授权,但这是中介公司与金某的内部纷争,罗先生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金某有权对交付的购房款进行监管。因此,代理后果包括返还款项等责任,应由该中介公司承担。
【法辞典】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杨浦区法院 费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