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杜黄海律师:2011年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分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网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上海律师事务所 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2011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分配

一、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夫妻离婚房产分配

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若该房产仅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对该房产分割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离婚后房产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

上海律师网,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http://www.lawfirm021.com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