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元在上海市中心某小区有一套小户型的房子,他想将这套房子卖掉然后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遂在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刚开始挂牌135万,但是始终无人问津,中介公司的尤经理与陈元商议说,这个挂牌价太高了,再低一点可能看房人就多了,因此陈元听取了尤经理的意见,将挂牌价调整到130万元,果然没过几天购房人杨小姐看中了这套房子,愿意以13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但是要约定税费各自承担,陈元基于出手换购大房子,所以也就答应了,但是他不清楚交易过程中到底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因此在尤经理的建议下与中介公司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中介公司保证陈元到手123万元。之后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过却将房价做低到90万元,后续缴税,过户都是中介公司操办的,陈元只是在过户的时候出面签字。合同履行完毕后,陈元从其他中介公司员工处得知此次交易一共支付的税费不到2万元,陈元得知后一下子就火冒三丈,认为中介公司欺骗他,多出的5万元中介公司应该归还自己,因为中介公司拒绝归还,因此陈元将该中介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庭审中陈元称当初中介公司说该房屋税费很高,到底缴纳多少还不清楚,不如全部委托中介公司搞定,在此情况下他害怕税费太高因此才签订了私下协议,现在看来根本不需要这么多的税费,中介公司欺骗自己,多出的房款应该归还自己。
中介公司辩称:当初与陈元商议好的,他只要123万,多了的归中介公司,所以才签订了协议书,现在多出的钱款应当归中介公司。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元与中介公司虽然签订了协议约定保证不低于123万,但是协议中并未约定超过的部分归中介,其次即便有此约定也违反了中介公司不得擅自赚取差价的规定,因此中介公司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5万元归还陈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30万购房款扣除陈元应该承担的税费扣除123万已经支付给陈元的房款剩余的5万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5万元理应归陈元所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123万到手,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超过部分房款的追索权。陈元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中介公司保证陈元到手123万元,这首先是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而做出的承诺,并未约定超出款项的归属,从字面理解,中介公司保证到手123万,只是承诺到手房款不得低于123万而已,中介公司以此为由将多出房款据为己有没有合同依据。
第二、超出的5万元性质上属于房款。根据陈元与购房人杨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该房屋真实价格是130万元,并且实际上杨小姐实际支付的房款也正是130万元,其中部分被中介公司拿去缴纳税费,剩余的部分从性质上来讲依然是出售房屋的售房款,而售房款理应归产权人所有。
第三、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赚取差价,这是一个普遍的常识,同时也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本案中陈元与杨小姐的交易,所有佣金2%计2.6万元都是杨小姐一人支付的,也就是说本次交易中介公司正常收取的佣金2%已经收取了,显然再多说5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归还陈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