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产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做低房价逃税 定金罚则失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基本案情】

 

家住南京的郑女士因工作需要,欲在上海购置房产。去年1121日,她通过房产中介,与售房人陈先生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向陈先生购买闵行区宝城路上的一套32厅的商品房,房价为陈先生净到手价229万元。双方同意合同价填写160万元以下。同日,郑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双方将签订合同的时间定在了1219日。届时,郑女士、陈先生在中介公司就首付款金额、合同价等进一步进行了磋商。陈先生表示,做低房价至160万元存在风险,不同意以此价签订合同。为此,郑女士同意以229万元的合同价签约,但不承担超过160万元部分的税费。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郑女士认为,陈先生在收取了10万元定金之后,便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奈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诉讼费由陈先生负担。

 

陈先生辩称,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郑女士应支付包括定金在内的首付款150万元。然郑女士屡次表示仅能筹款120万元,郑女士已构成违约。再则,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229万元,由郑女士承担全部税费。然其却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0万元,以逃避税费,这种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的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本案中,双方做低房价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违法性显而易见。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定金合同条款当属无效,不产生定金罚则之效力。故郑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做低房价以逃避税收在房屋买卖操作中已成为“潜规则”,但需注意的是该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因此这一行为如果被揭露,将会造成合同无效的严重后果,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进行房屋交易时都应关注这一问题,切莫因为贪小心理而吃大亏。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