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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动迁房后卖家不配合过户,买家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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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律师网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阅读:

动迁房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马上就过户,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都要低,也因此获得部分购房者的青睐。但是,由于交易过程的延长,产权过户时间一般都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三年以后,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比如,房价上涨,卖家想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家人不同意为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违约行为,大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

 

2009330日,被告许某某与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配房安置协议》及《“XX社区”被拆迁户安置房入住结算表》,根据该协议及结算表被告许某某户获得增配房一套,即系争房屋,配房结算后,被告许某某户应另行缴纳房款214,572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许某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价款为4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以出具收款凭条为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房屋交付后在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双方一起去办理,如能办理过户,当即办理,如不能办理过户,则被告许某某名下产权证原件交由原告,过户手续待政策允许时,由被告许某某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直至办妥为止,办证费用及办理过户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2009330日,原告向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帐户支付购房款214,572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周某帐户支付18万元;被告许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房款41万元。后原告即入住系争房屋至今。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系争房屋系被告许某某户原居住房屋动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屋,现拆迁人即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该房屋被安置人为被告周XX、孙某某。但被告许某某与原告签订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但从动迁安置协议、配房安置协议、入住结算表上被拆迁人的表示及上述材料的签署情况,原告有理由相信许某某就出售系争房屋事宜以个人名义代表家庭成员对外进行活动。现原告以合理的价格买受系争房屋,因该房屋的特殊性质,转让后系争房屋迟迟未能登记于权利人名下,但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实际入住使用,原告在购房过程中是善意的。虽审理中第三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法庭明确系争房屋系安置给被告周XX、孙某某,但在原告收取系争房屋并对系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被告周XX、孙某某应当明知上述动迁分得的家庭共有房屋,被告许某某也没有向其刻意隐瞒处分系争房屋的动机和必要;而被告周XX、孙某某从未对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入住系争房屋提出异议,可见被告周XX、孙某某对于被告许某某代其与原告签订系争房屋转让协议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原告与许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权利人对房屋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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