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明2008年8月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又于2009年11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不一定就应判决离婚。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告蔡某明与被告蔡某碧离婚。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从小认识,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7日生育女儿蔡某妍。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后因被告家庭观念较为淡薄,经常在外贪玩,并且赌博喝酒,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有所改变,并且在起诉之前半年内双方仍有过夫妻性生活。因被告仍未彻底改正贪玩性格导致夫妻再次矛盾,原告因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该院认为,原、被告系从小认识的邻居,相互了解较深。双方的婚姻是经过自由恋爱后才缔结的,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夫妻发生矛盾的原因是被告贪玩所致,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告产生了离婚念头。一旦双方冷静下来,认真分析产生夫妻感情隔阂的原因,各自检点和改正不足与缺点,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重新找回恩爱的夫妻感情是可能的。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充分认识,并已书面向法庭保证改正缺点,法庭也已当庭对被告的错误进行批评和训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夫妻关系现状看,在起诉之前半年内双方仍有过夫妻性生活,因此,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和发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不予准许。遂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