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个地下车位,一对已经离婚的美籍华裔夫妇在长宁区法院打了一场确权官司。原告刘女士认为,涉讼房屋及车位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告杨先生则认为,涉讼车位是离婚期间买的,根据美国法律应归他个人所有。法庭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判决涉讼房产及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刘女士和杨先生原是一对夫妻,且都是美籍华人。去年1月,刘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车位为双方共同共有,将产权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但杨先生认为,他与刘女士均为美籍人士,且在美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美国法律进行处理。杨先生表示,根据美国法律,从提出离婚的那天起,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提出离婚前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同意刘女士在房屋产证上加名,但地下车位是在他提起离婚诉讼后才购买的,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涉讼地下车库的购买时间在杨先生提出离婚诉讼之后,但这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地下车位依法应当属于杨先生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本案中,原告刘女士为涉案房屋及车位的权属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但她与杨先生均为外籍人士,案件因此有了涉外因素。审理中,杨先生依据美国法律提出涉案车位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因此就产生了法官在处理涉案车位权属问题时该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此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起了指引的作用,法官据此适用我国法律,确认涉案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