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黄某某之子因身体上有缺陷,一直在为寻找媳妇发愁,被告金某某之女存在智力缺陷,为寻找婆家亦是父母的一块心病。2012年4月,两家经被告亲友介绍欲结为秦晋之好,于是协商由原告支付“押金”人民币40000元给被告,该押金用于保证原告之子娶被告之女,待二人结婚、生小孩后再退还给原告并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不久之后原告举办了订婚酒宴,并分两次将4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订婚结束后,原告之子将被告之女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一个星期之后被告之女回到娘家,之后原告之子也断断续续的到被告家中居住,二人先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后来原告称被告之女智力不行,虽与其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却拒绝与其子同房,因此其子便停止了与被告之女来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遭到被告拒绝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人民币40000元。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以支付押金的形式保证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婚姻成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主的原则,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保证的效力。本案“押金”的性质实为彩礼,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且原告与被告在子女婚约缔结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为宜。经法院调解,由被告金某某返还给原告黄某某“押金”12000元。
该案告知我们,父母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应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不包办、买卖子女的婚姻,更不应靠金钱来担保,而应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否则,给付再多的“押金”,也押不住婚姻的长久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