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王某不堪忍受丈夫冯某屡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的精神折磨,于是起诉到法院要与冯某一刀两断。庭审中,冯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于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王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房子是自己所有的,冯某认为房子是共同出资、共同偿还贷款,登记在王某名下也是事出有因,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最终,平阳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冯某离婚,王某给付冯某50000元。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法》中已有规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案中的争议房产应属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因购买这处房产而借款,后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前笔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如判决离婚,则应由王某自己偿还。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借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本息等王某的个人债务,如判决离婚,王某应补偿冯某。考虑到冯某离婚后无住房,王某应给予适当帮助,房子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对于其增值部分,王某应对冯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