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女士因琐事与丈夫争吵,离家出走5年。丈夫黄某起诉离婚后,获法院支持。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钟女士只分到三套房产中的一套。原因是钟女士离家出走,未能对丈夫、孩子和老人尽到相关义务,对离婚的后果存在过错。
钟某和黄某于1997年在清溪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育有一子。
2006年起,钟某和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1月,她离家出走。
钟某出走后,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5月,法院判决准予他们离婚。法院当时只判决他们离婚,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近日,钟某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有的三套房产。
黄某认为钟某离家出走,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婚姻的重大过错方,应少分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一套房屋归钟某所有,另外两套房归黄某所有。
法官说法
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失赔偿
市第三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为了照顾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钟某离家出走多年并拒绝与黄某联系,是对丈夫的不尊重,且未履行妻子的义务。孩子未满五岁,正是最需要母亲关爱的年龄,钟某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与孩子联系,导致其在缺乏母爱的环境中成长。钟某离家出走多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适当照顾了无过错方黄某,判决2套房产归其所有。(来源:东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