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两年前,小车和小梅建立了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最近,小车发现小梅仍与昔日恋人保持往来,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梅返还128000元“酒水钱”。小梅同意离婚,但拒绝退还“酒水钱”。
法院审理认定,小车与小梅在结婚登记后,曾给予小梅具有“彩礼”性质的128000元的“酒水钱”。该“酒水钱”几乎是小车两年的全部收入。事实上,举办婚礼时耗费4万多元的婚宴是小车家长承担的。据小车父母陈述,他们为儿子婚事,现负债数万元。
近日,该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解除夫妻关系;2、小梅退还小车2万元“酒水钱”。
说法
此案的法官说,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提倡男女间赠送具有彩礼性质的“酒水钱”,但它在一些地方又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发生“酒水钱”之类纠纷,其处理可依法律对彩礼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车和小梅虽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关系。因而,解除夫妻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酒水钱”,一般不符社会常理,也为法律所不允。但小车给予小梅“酒水钱”,已致其家庭一定困难。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亲属。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婚姻时间短暂,因此,小梅向小车酌情返还部分“酒水钱”是适当的。(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