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发布,近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逐渐增多,施暴者除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外也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起诉离婚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海淀法院统计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2011年34件,2012年114件,今年截至9月中旬已有104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具有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按虐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海淀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是,小徐与小夏结婚10年,孩子6岁,夫妻感情尚可。可是小徐好酒、嗜赌,喝多了或赌输了就回家对小夏大打出手,而事后又百般认错甚至下跪求饶。小夏某虽恨丈夫屡教不改但又不舍让6岁的孩子面对一个破碎的家庭。所以小夏在被打伤后,起诉要求小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但没有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判决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还提醒,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应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并提起;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