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40岁的魏志与在校大学生廖红偶然相遇并对廖红一见钟情。当时廖红大学即将毕业,正面临找工作。经魏志一番活动,廖红在某银行顺利上班。在半年的交往中,廖红对魏志也渐生好感,两人迅速建立恋人关系。2008年初,魏志提出要和廖红结婚,但廖红推脱说父母不同意,主要是嫌魏志年龄太大。为了表明自己对廖红的诚意,魏志拿出20万元送给廖红。被魏志的“诚意”打动,廖红答应和魏志结婚。2008年10月,廖红用魏志所赠的20万元按揭购买了城关区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廖红名下,贷款24.3万元。2009年9月,两人在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廖红经常以单位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5月,廖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魏志以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拒绝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可是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好转,2012年7月,廖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
该案在一审期间,魏志同意离婚,但提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用于买房的2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向廖红支付的彩礼,并不是自己赠与廖红,当初给钱只是为了结婚买房用。而且婚后贷款全部是由自己偿还。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魏志对其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廖红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因此,该房屋归廖红所有。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房屋归廖红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廖红补偿魏志补偿款17.4万元。(来源: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