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在佛山没有购房资格,最后以朋友的名义买了套房子。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少交各种税费,她向法院起诉朋友请求判决房产过户。不料却被法院说“NO”。记者昨日从佛山南海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宗为规避限购政策的确权案件,法院认定原告恶意串通,驳回了过户请求。
与朋友签协议每月汇入月供款
2011年10月,在南海做生意的周某想在佛山买套房,在与售楼人员的交流中,她被告知不是佛山户籍没有纳税或社保证明,她没有购房资格。
有人提醒周某芬可以朋友的名义购买,将来再将产权过户,她相信了。10月5日,周某找到了具备购房资格的朋友曹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位于千灯湖某小区4栋701房实际由甲方(周某)出资购买,并按银行贷款合同支付本金及利息;甲方每月按时将月供房款汇入乙方(曹某)账号,再由乙方支付房屋月供款。
虚假购买难过户于是选择诉讼
交房后,地产商积极协调办理产权证,房屋产权正在办理中。如何将产权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周某开始想办法。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周某与曹某签署的这份规避限购政策协议,公证部门不会公证;如果通过虚假购买、馈赠,则需要支付数万元的各种费用,且未必能够过户。
2013年3月份,周某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将朋友曹某告上法院。她认为房屋实际上系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由原告支付,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故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原告所有。她请求法院判令过户。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人曹某并没有出庭答辩。
南海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原告属于房屋限购对象,却故意规避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