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李先生借给前妻王女士6万元钱,并约定前妻每年还给自己1万元,直到全部欠款还清。2007年开始王女士因故无法向李先生还钱,故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其余欠款。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据李先生诉称,1991年与前妻王女士离婚。离婚后,因为王女士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后于2002年向李先生借款六万元,准备用这笔钱购买一辆汽车拉黑活。当时李先生看在孩子的份上将六万块钱借给了王女士。王女士用这笔钱购买了一辆夏利车,开始拉黑活,并承诺每年还给李先生一万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王女士从2002年开始每年都按约定偿还了欠款,但2007年3月王女士因为拉黑活被城管查处,此后王女士也就失去了收入,从而无法归还李先生的一万元。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王女士返还欠款一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以所购汽车用以抵偿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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