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由:一对感情基础较好的夫妻,由于双方父母的原因,导致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6月22日,虞城县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告赵梅与被告田军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后的生活还算幸福,女儿和儿子相继出生。此后,被告田军长年外出打工,很少在家。赵梅与婆婆公公因为两个孩子的扶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骂,矛盾日益加剧。赵梅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赵梅居住在娘家达一年多。期间,赵梅扶养在娘家扶养着两个孩子,被告田军及其家人没给原告任何生活费,也未去原告娘家探望原告和孩子,导致赵梅家人强烈不满。在父母的唆使下,赵梅以双方已无任何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田军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自己抚养女儿,各自承担抚养费。田军的父母也认为儿媳妇太强势,不懂得尊重父母,也支持儿子离婚。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两人已共同生活五年,夫妻感情还在,双方之所以离婚,主要是因为对方父、母的原因造成的。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一桩婚姻是维系还是解除,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离婚是对方父、母的原因造成的,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