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杨某某系二人之子。杨某与梁某于2016年1月8日协议离婚,后杨某于2017年1月3日自杀身亡。2015年5月23日,唐某、龚某(出借人)向杨某(借款人)提供借款22.5万元现金,杨某出具借条1张。2016年1月,龚某、唐某将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判令杨某返还借款本金。
2016年5月11日,经法院主持,龚某(甲方)与杨某某(乙方)订立“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关于龚某、唐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杨某尚欠龚某、唐某22.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龚某、杨某某均在“和解协议”落款处签字确认,龚某、唐某撤回起诉。
因杨某某未依照“和解协议”偿还借款,龚某、唐某又将杨某某、梁某诉至大兴区法院。
庭审时,梁某主张杨某生前有赌博恶习,不清楚杨某生前向龚某、唐某借款一事,此外,即使杨某借贷确实存在,这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认为,唐某、龚某向杨某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杨某应偿还借款。
因杨某未按时还款,唐某、龚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龚某与杨某之子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随即撤回起诉。虽然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根据该“和解协议”约定,对于杨某所借款项,还款义务人为杨某某,接受还款一方为龚某,故判决杨某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和解协议”,唐某并非接受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一方,故法院对其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各个被告欠妥当。同理,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梁某并非还款义务人,对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诉审合一的诉讼法原则,当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宜同时主张多种法律关系。具体到借款人死亡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健在配偶偿还借款,可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处理的规定要求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借款,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及转让的规定要求债务承担者履行还款义务,但不应一并主张。若当事人一并主张各项法律关系,法院将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处理原则。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刘京京法官说,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特别是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往往急于催讨借款。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借人往往依据各种法律关系将众多主体诉至法院。
例如,基于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人诉至法院;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死者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基于概括继承,对死者部分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起诉;基于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和解协议,将约定的还款人一并起诉。
但是,就案件审理来说,并非被告越多就越有保障。相反,被告越多,送达难度增加,公告送达可能性增大,提起管辖权异议可能性增大,要求延期举证可能性均增大。此时,法院亦会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不能一并主张多种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出借人在起诉前审慎考虑,不能贪大求全,避免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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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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