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男子中国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中岛
被告:陈某
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天,原告即返回日本居住,之后双方靠书信、电话保持联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中岛观点: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同日,在锦江之星举办了宴会,并在宾馆里共同居住了两天,未生育过子女。后原告返回日本,期间,与被告维持电话联系。2011年3月6日,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得知后回上海办理离婚事宜,后由于被告反悔,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观点:不同意离婚,感情不是儿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婚后仅共同生活了2天,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语言不通,脾气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在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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