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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子中国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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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日本男子中国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中岛

 

被告:陈某

 

原、被告于201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天,原告即返回日本居住,之后双方靠书信、电话保持联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中岛观点: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1121日登记结婚,同日,在锦江之星举办了宴会,并在宾馆里共同居住了两天,未生育过子女。后原告返回日本,期间,与被告维持电话联系。201136日,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得知后回上海办理离婚事宜,后由于被告反悔,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观点:不同意离婚,感情不是儿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婚后仅共同生活了2天,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语言不通,脾气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在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

 

涉外婚姻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不但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跨国婚姻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  山东、广西、西南及东北等地区的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国际化接轨的进一步深入,涉外婚姻、跨国家庭组合的数量也会进一步增多,这类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必然越来越紧迫。涉外婚姻家庭业务的处理需要语言、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别、国家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的深入研习与实务的掌握,才能使承办人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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