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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圈约球,球场受伤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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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微信群友自组足球队,相约踢球,谁料在抢球过程中,一名队员受伤倒地。为了经济损失,伤者与对方球队的右后卫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是个球迷,平时热衷踢球。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李先生和不少微信好友组队踢球。2015117日下午,李先生与其所在微信群友等共16人自行组织至某中学踢16人足球(甲队8人对乙队8),李先生踢左后卫位置。

 

据李先生说,当时他在无球状态下,遭对方球队右后卫赵先生冲出以右脚踢绊,致自己翻一个跟斗后倒地不起,队友打120叫急救车送自己入院救治。李先生认为根据《足球竞赛规则》,赵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规,造成他受伤。但赵先生一直逃避责任,所以他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近10万元。二期的手术及三期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但赵先生却不这样认为,他告诉法官当时他是进攻方,是抢球过程的一瞬间李先生倒地,但双方并无身体接触,其把球踢开后进行了躲避。据事后了解,李先生上场2分钟就发生了事故,是李先生自己身体状态不好,没有做任何热身的缘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未报警,错过最佳的固定事实时间,也说明事实是双方未发生碰撞,否则李先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进行报警。他认为自己对李先生的受伤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争抢过程中原告脚下是否还有球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身体接触,原、被告各执一词。李先生对当时脚下是否有球的情况不明,即便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身体接触,但足球运动本身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踢球时,人体会发生直接接触,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双方球员极有可能出现身体损伤。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者参加足球运动,应该认识到危险行为可能致人损伤的后果。何况本案中,原、被告及友人是自发组织的非正规足球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双方对于比赛的对抗性、激烈性及危险性等因素应当有所认识和预知,也应在踢球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 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活动,应属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在踢球时,严重违背足球运动规则,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情况下,就难以认定被告有过错。故李先生在参与踢球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赵先生的过错所致,不能认定赵先生侵权。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李先生1万元。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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