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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出事故全责方无力赔偿,车主理赔遭拒诉至法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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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新买不到半年的宝马轿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以为认定对方全责即能追偿7万元修理费,不想全责方既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个人也没有赔付能力。无奈之下,宝马车车主转而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欲办理赔,却被对方以未及时报案无法定损为由拒绝,车主选择了诉讼。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索赔诉求。

 

  交通事故后向全责方追偿无果

 

许某在2013年底购置了一辆宝马轿车并于当月购买了车辆保险。2014428日,许某驾驶宝马车在上班途中直行通过S4金都路处,恰逢施某驾驶的福特小轿车右转,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许某的车辆损伤。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施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原以为,既然施某是全责,所有的损失理应由施某的保险公司及施某个人来赔偿,并不需要告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因此没有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然而让许某没有想到的是,事故后,施某一直不出面处理赔偿事宜。为此,许某就该起交通事故起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施某赔偿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但开庭当天施某没有到场。

 

此时,许某才发现施某仅就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而许某实际只能从施某的保险公司拿到最高额度为2000元的交强险内赔偿款,剩余的款项只能由施某个人承担。

 

由于施某一直不出面,许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还是未能查到施某有相应的银行存款或者可处理的财产,许某7万余元的损失短期内无法得到赔偿。

 

20147月底,许某拿着闵行区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来到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接到许某的车险报案后,保险公司经审核拒绝了许某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依照许某和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许某应当在事故发生之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许某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定损,车辆真实损失无法确定。

 

  理赔之路又出波折,许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损失。

 

  保险公司称未及时报案无法定损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许某就同一起交通事故已经向法院起诉过施某要求赔偿,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起事故法院不能受理两次,所以,许某不能再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另外,由于报案时间相隔事故时间太久,公司仅凭修理发票、车损照片和勘估表难以确认车辆的真实损失状况,因此拒不同意理赔这7万多元。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起案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某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保险公司,和原告基于侵权关系起诉施某,虽然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但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不采纳保险公司第一点抗辩意见。其次,许某存在一定过失,但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对车损进行核定,若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赔,而因投保人未及时通知导致二次评估、鉴定产生相关费用的,由投保人承担相关评估、鉴定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许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状况难以确定,系许某的过失; 因此,为确定车辆损失状况,双方通过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而产生的评估费2500元应由许某承担,而保险公司则要以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70500元扣除施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内已赔付的2000元后向许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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