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高速公路上维修公路,将自卸货车停放应急车道,不料被高速行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抚州联运公路公司赔偿原告刘建国因吴秀秀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5600元,被告张富贵、江西省高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14时许, 张富贵将一辆无牌自卸货车停放在福银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并进行施工,被胡华仔高速行驶的小型商务车撞上车辆尾部,该交通事故造成商务车乘车人吴秀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抚州联运公路公司是张富贵个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高投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其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作业。自卸货车系张富贵个人购买,用于高速公路维修、发行和养护使用的。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华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富贵负次要责任。死者吴秀秀的丈夫刘建国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富贵、抚州联运公路公司、高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制度。抚州联运公路公司无公路养护的施工资质,且公司员工张富贵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又无牌自卸货车的车主是张富贵,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亦未办理保险,故张富贵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发包方江西省高投公司将高速公司的防护工程等维修发包给没有在高速公路上施工资质的抚州联运公路公司,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应对刘建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