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原告于陈乂娟1993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覃乂勇认识,认识三个月后,于1994年2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龙江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1997年5月20日生育儿子覃乂强。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恶习就渐渐显现了出来,经常赌博、饮酒,在外面欠了很多赌债,有时喝醉了酒回到家就打骂原告,原告经常被打得遍体都是伤,这么多年原告过着这种痛苦的生活。
终于到了2009年春节后,原告再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里逃了出来,外出打工至今,在这五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从来没有任何联系。实事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五年多时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案情分析
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即便是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两年以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经过调解,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话,那就是6个月的审限,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话,审限也要三个月时间,这种局面对原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原告征地补偿款的确定及发放是在原、被告的婚姻期内,被告将有权要求分割),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主动与被告协商,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原告与被告把婚姻关系解除掉,方能维护到原告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