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女)和我方委托人陈某(男)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1月共同生育了一子陈小某,原告称,婚后前段时间两人感情较好,但因被告迷上了打牌赌博,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并于2004年下半年以公司投资为名,向原告的兄长借了10万元,后归还了3万元,后所欠账款至今未还,就此,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但陈某称打牌将钱输掉了,后2011年3月原告向当地法院已经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叛离。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沉迷打牌赌博且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妻子虽然有证据证明丈夫借款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其丈夫用于赌博。证明对方有赌博的情况,且屡教不改的恶习,最有效、有力的证据是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知情的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审判结果:
依据质证与事实,法官认为原告、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双方近几年感情一般,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被告虽承认了借款一事,但否认借款是因自己赌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赌博。法院认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故做出如下判决:不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