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曹某、梁某于1990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月11日生育儿子梁某某。婚后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并自2009年分居至今。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7号1302房是曹某、梁某于1999年10月购买,目前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由梁某管业。2011年12月22日,曹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并平分上述房产。本案中,梁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为残疾人,月收入为1500元/月,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梁某身体残疾,长期需要请人员照顾护理;而梁某每月实发工资约1500元,难以负担护理费、生活费等必需开支,应属生活困难,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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