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7年4月,张某与妻子王某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张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何某借款75000元由张某偿还,欠李某借款30000元由王某偿还,两项欠款均在2017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二人均未还款。2017年9月,张某作为某案的被执行人,被法院扣划存款98000元。何某得知后,欲依据被执行人张某与王某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这种情况下,何某能否参与分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张某、王某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只能是张某和王某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张某、王某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明确的偿还约定,但该约定仅仅是对于张某、王某之间如何偿还债务有约束力,对于案外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何某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