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或私自变卖财产,另一方及时发现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或私自变卖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时,人民法院是否对于从事违法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惩罚违法行为一方,在解释上应当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请求分割该财产。如果一方变卖共同财产,是分割财产卖得的价金还是分割该财产,视买受人是否善意而定。
王海雪诉邱新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王海雪与被告邱新伟于198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育一女孩邱曼曼。1997年9月4日,购买东风自卸车1辆,购车发票上记名为被告之父邱顺富,由被告之父邱顺富找到桐柏县公路局领导,以邱顺富名义与公路局签订了借户协议,该车借(入)户该局,但由被告使用该车在公路局的工程施工中从事运输。_
2000年9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邱曼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2000年12月31日支付20000元,2001年12月31日支付30000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共同财产东风汽车1辆,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
2001年1月16日,邱曼曼向被告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桐柏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在桐柏县公路局的运费款21000元给予冻结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执行中,被告以其父邱顺富名义在公路局打借款单领款,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该案执结。
另查明:2000年10月30日,争议卡车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项与往来款项分别入账85816.08元与79203.08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68669.38元与34656.98元。2001年4月1日,该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顺富的明细账上,合计103326.36元。
诉辩情况
原告王海雪诉称:1989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一女孩邱曼曼。2000年9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2001年,邱曼曼起诉被告追索抚育费,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债权数额巨大,要求分得债权8万元。
被告邱新伟辩称:东风汽车属其父邱顺富所有,在公路局的债权(运费)也属于其父邱顺富。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新伟”,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邱新伟在桐柏县公路局隐藏的债权(运费款)103326.36元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60000元归原告王海雪所有(领取),若该款已部分或全部领取,则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
裁判理由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大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本案被告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隐藏,予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的请求过高,酌定分得6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