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了,国内房产如何分割
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了,国内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杜黄海律师
北上广等大城市很多夫妻因自身原因移民国外的人越来越多,很多夫妻在移民入籍国外之前或之后,在国内有各种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之后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国外办理了离婚。那么问题来了?国内房产如何分割?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少、立法的滞后性的等因素,法院在处理和对待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后,国内房产如何分割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和困境,此类案件往往属于不常见的疑难案件。但随着移民国外的外籍华人越来越多,相信这样的诉讼纠纷会越来越多、矛盾和争议也就越来越突出。作者曾处理多起相关案例,作者结合本人实际的办案经验,通过此文阐述本人的一些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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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在国外离婚,还是在国内离婚
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款较多,看上去很复杂,但实际上概括起来,原则上只要有一方仍然是有中国国籍的(无论是否定居国外),均归中国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双方都是外籍华人的,原则上中国法院不受理该离婚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外法院管辖,个人认为除非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在国内,可能中国法院会管辖此类离婚案件。作者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碰到双方均是外籍华人的案件,无一例外都是选择在国外进行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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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国外离婚了,离婚判决在国内是否有效,是否需要申请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夫妻双方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情形。而对于双方均是外国公民的,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事实认定直接依据外国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审查确认即可,不需要也不能启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诉讼程序。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之所以对于夫妻一方系中国公民的外国离婚判决需要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作者认为该程序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国籍一方当事人,审查在国外的离婚判决是否符合中国诉讼离婚程序,符合中国的诉讼离婚程序,裁定认可该离婚判决,不符合就裁定不予以认可,一方可以向中国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是外国公民,关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事实,依据双方共同居住国或共同国籍国法律即可确认,而根本没有必要再向中国法院申请启动离婚判决承认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是会有律师或法院提出疑问,认为是否需要先申请法院承认离婚,才能在中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个人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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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国外离婚时,外国法院有没有权分割处理国内房产
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外的法院会认为在其本国的房产,应当由其本国法院管辖,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分割本国的房产,这体现司法独立和对不动产的特殊保护。基于同样的理由,外国法院往往也会尊重他国的不动产由他国法院管辖。因此一般情况下,外籍华人国外离婚时,涉及到中国房产分割时,外国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对于中国的房产,外国法院无权分割处理,即便处理了,中国法院也不会承认该房产分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国法院确实对于中国的不动产分割纠纷,没有司法管辖权,若外国判决书中涉及到中国内地的房产分割,该部分内容已经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上述不动产物权纠纷应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侵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主权独立,没有域外效力,依法不应当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或法官会提出疑问,认为如果中国法院认可外国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双方已经离婚的身份关系,就应当认可外国判决书中关于中国财产分割的内容,这明显是完全错误的法律认识。很多国家,譬如美国,无论是有争议离婚,还是无争议离婚,均需要通过法院办理,和国内不一样,无争议离婚可以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有争议离婚才需要去法院诉讼。
外国离婚判决书此时只是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仅仅相当于一个离婚证,并不是代表中国法院必须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况且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分割中国房产,超越中国司法管辖权,分割中国房产不应当具有域外效力,中国法院对其效力不承认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通俗的理解就是,即便对于一方是中国公民的外国离婚判决申请承认,国内法院能够承认的也只是其身份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而并不承认其财产分割等内容。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待外国离婚判决书时,需要区别承认身份关系解除的内容与承认财产分割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法律概念,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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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国离婚判决分割了国内房产,中国法院是否要参考该分割方案
如上所述,外国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分割处理在中国的房产,但现实中,基于各种理由或原因,仍然赤果果的存在外国法院判决分割了中国的房产的情况。
毫无疑问,中国法院不应当认可该外国离婚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虽然不认可该房产分割内容,但是中国法院遇到此类特殊情况的案件,在重新分割国内房产时,是否要考虑、参考外国离婚判决的内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争议观点。
一种认为,完全排除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中国房产分割内容的域外效力,不考虑分割中国房产的内容,完全依照中国法律重新依法分割;
另一种认为,根据外国判决中分割中国房产的内容,推定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关于中国房产分割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程度的的离婚协议性质,应当参考外国判决中的分割方案,重新作出一个与外国判决类似的判决。
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相应的判决文书,我个人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既然没有域外效力,就应当完全不用考虑外国判决分割中国房产的内容;同时,外国判决中分割中国房产的内容,无论如何理解或解释,都不能等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作者提示,外籍华人国外离婚时,可以提前咨询中国的律师关于分割在中国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的内容,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同时原则上建议,在国外离婚时,不要同意或要求国外法院一并分割处理中国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以避免将来出现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