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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合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套路第1季--公司资产对外投资乾坤大挪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疑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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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前“合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套路1--公司资产对外投资乾坤大挪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疑难问题分析

作者:杜黄海律师

 

 

 

家事法律纠纷中,离婚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对于一般的当事人来说,甚至对家事纠纷没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说,几乎都一致认为,离婚案件非常繁琐,耗时耗力(鉴于当下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社会现实、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离婚案件一般需要起诉两次方可),但其中部分人却认为,离婚案件无非就是离不离,孩子抚养权归谁,房子等财产怎么分割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显得不够不高大上、也不复杂。

 

实际深入研究离婚纠纷案件或有了丰富的离婚案件代理经验之后,才了解不得那么一回事,譬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公司资产、股权分割等内容,这些问题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与公司法等法律交叉领域的疑难问题。实际案例中,有的当事人或律师会深入研究、利用这些疑难问题,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等各种公司法化的手段“合法”将公司资产乾坤大挪移,这样会使得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陷入到更多的司法争议和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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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司资产公司法化的手段“合法”转移公司资产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在魔都一起创业打拼,积累了第一桶金,后甲男凭借自己的商业头脑,生意越做越大,结婚近10年后,乙女不再和甲男一起管生意,在家安心好好享受人生,陪伴孩子。此时甲男和他人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甲男以自己名义出资3500万元,占70%;另一股东出资1500万元,占30%。,又过了几年时间,A公司越做越大,但男女双方感情却越来越远,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一套房,外加一小部分现金,女方不同意,不得已最后双方离婚对簿公堂,分割公司财产。

 

经查,A公司成立后,双方离婚前,A公司股东会通过合法决议,一致同意将A公司增资扩股至一个小目标,另一“神秘股东”增资5000万元,甲男股权被稀释至35%。

 

A公司经营期间,A公司股东会决议一直决定不分红,将公司盈余投资到多家公司(B、C等公司),A公司成为B、C等公司的法人股东,新投资的B、C等公司也和A公司一样如法炮制,股东会决议不分红,A公司投资出去的资本,一直没有收到投资回报。

 

甲男对于A公司35%股权只同意分割股权,给乙女17.5%股份,但不同意以公允价格收购该17.5%股份,除非乙女同意甲男极低的收购价格,其他股东都与甲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的是甲男的代持人(当然很难有证据证明),均同意甲男意见。

甲男、A公司均不同意分割A公司多年的经营利润,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分红,且实际用于对外投资。

甲男、A公司等均不同意乙女对B、C等公司投资款提出权利主张,因为投资到B、C等公司的投资款项属于B、C等公司资产,且股东权利属于A公司,不属于A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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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法律分析

[案件结果]:此案例最后的结果,要么是乙女接受甲男的苛刻方案,以较低的价格将17.5%股份折价卖给甲男;要么是法院判决乙女取得17.5%股份,其他问题,法院只能驳回乙女诉讼请求,待条件成就再另行诉讼。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权与房产财产性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规则也是不一样的,房产分割中,若双方都主张不要房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属某一人,给另外一方折价补偿。公司股权分割中,双方都表示不愿意收购对方股份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也不愿意收购的情况下,原则上法院只能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股权。

 

公司的财产与公司创始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公司的财产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但股东一旦出资,对于该出资就不具有直接支配权,只能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不论股东的出资如何增值,均不能作为股东个人的收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及增值只有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分红,或股东在公司终止清算时,才能对剩余公司资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增值扩股决议、对外投资决议、不分红决议是股东会正常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只要做出程序合法,法院原则上会尊重,实践中,司法也是尽量会避免干涉到公司内部正常经营管理中。

 

原公司资产一旦对外投资,原公司成为新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的资产已经不能算原公司的盈余或资产,原公司股东不可以要求再予以分割,该投资行为是否产生增值或收益,应该是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确定是否分红,即便决议分红,分红的对象是原公司,而不是原公司股东,原公司实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后,如何处理,尚需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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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及提示

离婚不是完美的结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肯定是每一个人梦想婚姻。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第五章中,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从家庭生产理论、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解除的后果、对孩子的法律保护、代理母亲身份、法律与人口、为什么要实施性管制等各种角度,都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上大学时我在图书馆第一次读到这本书就爱不释手,作者强烈同意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本质上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婚姻不完美时,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全凭当事人自己抉择,别人是无权发表意见的。一旦确定要解除婚姻契约,就涉及到法律权益如何争取和维护,从经济学角度、契约角度,肯定是协商解决最佳;从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角度,肯定是好聚好散最好。但现实的世界是残酷的,我写本文并不是告诉你如何“作恶”,本质上没人能告诉你怎样做,而是你自己怎样选择。我写本文本意只是想告诉大家,若我们身边的朋友可能会面临解除婚姻契约,无论到底是站哪一方的角度,都要未雨绸缪、知己知彼,方能漂亮的赢得离婚这场财产分割大战,至少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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