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 劳动法专家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替代通知期工资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本意理解,替代通知期工资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故替代通知期工资系劳动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