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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多次给予另一方贵重物品,分手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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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生活中,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财物上的往来,有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的是为了表达爱意,有的是为了取悦对方,有的则是用于共同消费,这些财物往来中,有些属于彩礼,有些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也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一般认为,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的给付,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考虑双方或者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实际及个案情况,结合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礼物来处理。。据此,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二是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三是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而向对方赠与,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亦即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的一般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者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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