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的一起咨询:
男方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小三,已经生活十多年了。前两年女方终于忍不住,起诉离婚了。起诉到法院,她才发现9套房子都抵押给银行了!可是,银行没找过她,她也没有签名,这是怎么做到的?
于是,她跑到银行查询,银行告诉她,你当时已经签了名了。她仔细看了贷款合同,发现合同借款人是他老公,共有物抵押人是他老公和小三的签名!
原来,他老公向银行提供了他与小三的结婚证,让小三冒充妻子借的款项!!
她接着去当地的民政局和档案馆查询,均没有发现他们有登记结婚的记录。
这是一个假的结婚证!
她信心满满地起诉银行,要求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湛江市徐闻县法院和湛江市中院都一致认定抵押有效!
法院这么判,理由很简单:
房屋都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些房子都是男方的。而且,男方已经提供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妻子”也到场签名了。银行已经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向男方放款了,并作了抵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情形。
这就悲剧了,不管这些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9套房屋将来都会被银行拍卖!因为抵押是有效的。
她一怒之下,调取了更多男方与小三的户籍资料和伪造的结婚证资料,起诉男方和小三重婚罪。但是,清远英德市法院一审驳回她的起诉,上诉到中院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英德法院既没有重新组成合议庭,又没开庭审理,直接再次驳回她的起诉。
且不说重婚案有多冤枉,我相信这绝对是一起冤案!
就房屋抵押的事情来说,银行不承认被骗了,法院这样判也是有道理的。2008年物权法出台后,如果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已经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时,不再要求配偶来签字。
即使男方不用这么极端的手段去办理贷款,也完全可以在融资公司办理贷款,也可以私下把房屋出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不懂,没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翻译成以下处理规则:
第一,不存在恶意串通时
如果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仅因为未经配偶同意,就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后续配偶不同意过户,或者索回房屋,擅自处理房屋的一方要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弟24条,配偶也要对外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房子过户且对方付了款
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买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的70%),则一般可以视为善意的买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这种情况下,配偶只能在离婚的时候(注意是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