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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如何办理离婚-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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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现在社会,快成地球村了,和国际交流越来越多,有中国小伙娶外国女人的,也有中国女人嫁给老外的。随着跨国婚姻兴起,跨国离婚也是不可避免了。总有一些夫妻发现不合适,准备离婚的,他们要么在中国工作定居,要么在国外生活工作,总之,有很多人并不方便都归国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办理?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说白话,就是人的实际居住地,国籍,领取结婚证的国家,和夫妻双方的国籍,这些因素里边任何一项和外国沾边了,都是属于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想离婚到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涉外离婚也是分为涉外协议离婚和涉外诉讼离婚2种方式。市级民政局可以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

 

1、首先,结婚登记必须是中国民政局颁发的,也就是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中国大使馆颁发的结婚证也不能协议离婚,港、澳、台地区的结婚证也不行。

 

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夫妻双方必须本人亲自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委托其他人包括律师也不行,只能本人亲自来办理。

 

2、如果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中国公民之间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一致的话,要求夫妻双方本人到场,可以在中国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办理涉外离婚、结婚手续。具体办理材料和手续和普通人离婚是一样的,只是各地小城市必须到指定的有办理涉外婚姻权限的民政局办理,可以提前和所在地民政局电话咨询,了解其是否就有办理权限。例如上

 

如果是中国内部发的结婚证,那么政府管到底,可以办协议离婚手续,如果不能,那么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诉讼离婚。

 

3、办理涉外离婚协议的地点和机构。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名称: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由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具体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021-64325087

接待时间:每周四办理离婚登记下午1:304:00

 

其余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4、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上海居民需要提供上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要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需要提供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

 

双方都需要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律师提醒,民政局协议离婚简单快捷,各国政府均直接认可其效力,属于政府颁发的证件,就和结婚证一样直接有效,简单粗暴。不像后边要说的法院诉讼离婚判决书,要到国外使用,必须经国外法院审查确认以后才能有效,手续繁琐。而且民政局协议离婚是我国独创,仅此一家,国外没有,知足常乐吧。

 

5、反之,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或者双方无法亲自来到中国市级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要想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国外一方既可以在国外向国外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也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下面,详细解释涉外诉讼离婚程序。

 

三、涉外起诉法院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确定管辖?

 

简单来说,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国户籍所在地法院、住所地法院、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国户籍最后注销地法院。当然,也可以在国外时间居住地法院起诉管辖。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是这么规定的。

 

 1、夫妻双方结婚时是中国国籍公民,现在还是中国籍.

 

夫妻双方均在国内的。当初在中国结婚,后来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因为夫妻都是中国公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夫妻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律师解答,此条使用很多中国留学生离婚的案例,例如夫妻双方都没有加入外国国籍,但是目前又在国外工作生活,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委托律师向国内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由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双方都可以不归国办理离婚手续,只需要通过大使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即可,十分方便。

 

《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的。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居住,但是没有定居的,夫妻双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是中国籍、另一方是外国籍的。

 

不论当初结婚证书是在哪个国家领取的,反正,中国国籍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立案管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是中国籍,另一方是外国籍。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国籍。

 

夫妻双方原本中国国籍,现在是外国,国籍民。之前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律师解读:所谓的华侨其实已经属于外国公民了,没有中国身份证了,实践中相当于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离婚办理的情况,。此条不适用结婚证在国外领取的情况,目前在中国属于法律空白地带,上海、北京的法院也在探索中。律师在上海办理过几次类似案例,在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法院可以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一直都是外国国籍,在中国想离婚。《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未对双方都为外国人的涉外离婚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外国人是否能在我国境内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对于国外登记的双外籍夫妇、并且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我国法院倒是可以为其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出具判决书的。法院的做法也存在矛盾之处,因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是以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的,法院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受理;达成一致意见就予以受理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这一矛盾,干脆对于双外籍的离婚案件统统不予受理。所以这类案件,当事人最好还是去居住地的法院询问清楚,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离婚。

 

外国人之间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夫妻双方均系外国人,在国外要求离婚的,应当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以参照华侨离婚案件所规定的精神受理。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读,此条要注意了,你即使在国外已经判决离婚了,但是因为你还没有拿到中国法院来承认,所以在中国对方依然可以起诉离婚,因此,律师提醒,在国外已经离婚的同学们,要尽快拿到中国来办理判决书承认的特别诉讼,不要错失时机了。

 

律师提醒,根据法律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法院诉讼离婚程序。

 

涉外法院诉讼流程大致和国内诉讼离婚一样,都有经历立案,开庭,判决几个程序,就是有关送达程序和上诉期限会比国内时间要长一点。

 

1、夫妻双方均在中国,那么亲自参加开庭,委托中国律师就可以了。这样的一套离婚程序走下来,快的话一个月就可以处理完毕,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程序可能要到1年甚至更多了。

 

2、如果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外不能回来,也是可以办理诉讼离婚的。在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的离婚律师,和国内一方协商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需要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完全可以委托1--2个律师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就可以。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国外一方不能回国,那么委托手续必须经过美国当地的公证律师,州外事部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三方共同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等材料,然后拿回上海之后,还必须经过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然后才能到法院使用。

 

4、涉外离婚通常情况下只会处理国内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国外的资产法院一般愿意处理,因为跨国财产调查起来比较麻烦,法院无法核定真实性。

 

5、有些人错误的认为外国人的户照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其实不需要的,护照属于特定身份证明,法院可以直接认可的。

 

6、关于起诉状上外国一方人的名字的写法,我们法律规定,在国内法院诉讼,通常是以中文名字为准,如果外方有中文名字,那么中文名字在前,括号内写英文名字,例如:中文名字(name),这样额格式是 比较标准的,当然,如果确实没有中文名字,那么直接写英文名字就可以了。

 

7、居住外国一方的居住地址和送达地址,如果外国一方是原告,那么地址可以省略鉴定,直接写定居某国某省就可以了,如果外国一方是被告,通常需要把居住地址详细写全了。

 

8、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个需要当事人提前询问自己国家法院,因为中国的调解书判决书最后都需要到国外法院得到认可后才能在国外生效使用,各国都是如此。

 

9、 关于送达方式和期限,涉外送达都比正常时间要长。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10、关于涉外财产分割。在审理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时,除非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在国外的财产状况,或在国内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状况以外,一般对此问题不予审理,仅就在国内的财产进行审理,并在分割上照顾国内一方。因为,对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状况如何,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在程序上涉及到管辖权有无、有管辖权如何查证、判决后能否为财产所在国承认等,在实体上涉及到冲突法的适用、准据法指向外国法时外国法的查明等。

 

四、上海法院认定的涉外诉讼文书翻译机构: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和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涉外文书都必须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必须在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1.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浦西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573

编: 200083

业务部:(021)65362023, 65362031,65362032

口译部:(021)65362023

真: (021)65362025

 

浦东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330号三号楼803

编:200135

电话:(021)58514383 (021)58514383

传真: (021)65362025

 

特翻部地址:华山路 100611

 

2.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西康路口)

 

电话:63239910 63233608 63239181

 

传真:632399106323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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