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5年10月9日,我到一房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商品房,协商后,双方约定10月10日下午2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要求支付2万元定金,于是我支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在收条上注明10月10日下午订立合同,付款人届时不签订买卖合同,定金2万元不得收回。收款人届时不签订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晚上回到家后,与丈夫、儿子商量,我认为房型好、面积大,周围环境优,远离闹市,系一理想居住场所。但丈夫和儿子均不同意,丈夫认为远离父母住所,照顾不便,且无三甲医院。儿子认为上班不方便,远离女友,双方来往交流不方便。于是,家庭会议的表决结果2比1,我落败。我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同意。我现在求教盛律师的是,我支付的定金可以要回来吗?开发商的意见有效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你要不回来定金了。从道理上讲,你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其次,你们双方是以立约为目的而支付的定金,现在你毁约,有违诚信。最后,作为开发商不愿意退还定金的观点是有效的。
关于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释等都涉及此问题。
二、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