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不再因为离婚而羞耻,反而认为是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所“接触的思想也不再仅仅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而是不断地吸收、接受国外的思想,对此,各地基层法院对离婚率不断提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许多对策。而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够离婚,双方闹矛盾后便开始分居,而在分居期间,一方在生活困难,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尽扶养义务。这种情况,是在婚姻出现裂痕的情况下产生的,对此,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应慎重处理。
原、被告离婚。被告在离婚未果的情况下,独自在外租房居住,未与原告生活,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但是从法律上讲,只要原、被告之间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其双方当事人仍属于夫妻,并受法律的保护,并不因被告离婚未果而分居生活的事实而改变,在法律上他们一直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仍应当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因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该对原告履行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