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此种情况是一方不愿离婚、双方就财产或小孩抚养权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双方就财产等协商一致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达成和平分手的一种方式。那么,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方式离婚,是否男女双方只要签了字,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了呢?
案例简介
奚某(男方)与范某(女方)于201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淡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3年4月1日生一女孩奚某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两套。2016年12月15日,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1、奚某与范某自愿离婚;2、一套住房归女孩奚某琴所有,另一套住房归范某所有;3、女儿奚某琴归范某抚养,奚某一次性向范某支付女儿抚养费50万元;4、奚某一次性补助范某生活费50万元。后奚某对离婚协议反悔,认为财产分割不公以及给予奚某的生活补助费过高,于是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奚某履行协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奚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执行,但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且范某对上述离婚协议反悔,故应依法认定上述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故范某与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重新分割:1、奚某和范某各分得一套房屋,因两套房屋价值不同,奚某额外给与范某折价款30万;2、女儿奚某琴归范某抚养,奚某一次性向范某支付女儿抚养费40万元;3、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此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并未正式离婚,离婚协议并未生效。若其中一方反悔,需要双方重新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裁决。
有读者提出,‘如果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呢,是否双方签字就产生效力了?’扬远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得出,约定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事实上就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经过公证,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相当于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条件,其在双方签字时即已生效。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