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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及证据认定-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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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两人不欢而散的时候,为着离与不离、如何分割财产,往往会闹得不可开交。众所周知,无过错方可以对于婚姻中的某些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是:有出轨有家暴行为的不是属于婚姻过错方?

 

一、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重婚

 

重婚行为是指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中的遗弃行为不仅指遗弃夫妻共同抚养的孩子,也包括夫妻一方病重时、另一方对拒绝扶养的行为。

 

二、婚姻中过错行为的证据

 

1、民政机关的登记证明

 

对于重婚行为,民政机关的登记证明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2、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一般而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过错方与他人长期稳定生活的证明,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有较强的效力。

 

3、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记录

 

对于家暴行为、遗弃行为,都可以通过报警、做笔录而保留证据。待提起诉讼后,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取证调取报警记录。特别是对于家暴行为,除了报警记录外,医疗诊断记录也可以成为被侵害的证明之一。

 

4、行政处罚记录或刑事判决书

 

对于家暴行为,报警后若警方出具行政处罚通知,则对家暴行为的存在有较强的效力;对于重婚、遗弃行为,如果有刑事判决、即相对方被刑事处罚过,也会成为其存在过错的证明。

 

5、过错方自行出具的忏悔书

 

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有过错方在发生过错行为后出具忏悔书或者悔过书,其内容体现了过错方对某些过错行为的自认的,也可以成为其存在过错的证明。

 

三、特别提示

 

以上所列举的五类证据,是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证据。但由于每个诉讼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且证据内容也不一致,且最终对于证据的认定是由法院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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