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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代子女出资购房,仅凭转账凭据可以主张借款并要求返还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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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没有借条,父母替子女出资购房也可以要求返还。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商品房的价格也逐年上涨。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正常情况下,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年轻人均很难一毕业就能支付首付款用于购买婚房。因此,大部分家庭均是父母出资替子女购房,经济条件优渥的家庭为子女全资购房,经济条件尚可的也有替子女支付首付款。无论何种方式出资,不少父母关心的是,若小两口离婚,自己的出资款项能否要求小两口偿还?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则,有些法院认为父母要求子女返还出资需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要提供银行转账凭据即可。本文分享一篇以转账凭证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在(2019)沪01民终13688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龚某为朱某、郝某所购系争房屋支付款项1,674,722元确为事实。那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龚某与朱某、郝某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需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出借款项的事实,在原告提供了相应转账凭证后,如被告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应就该抗辩提供相应证据,在被告就相关抗辩举证后则举证责任回转到原告,原告应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本案中,龚某已举证证明其在朱某、郝某购房时存在160余万元的出资,相关款项均是直接转账至购房人委托的收款人及财政部门,龚某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朱某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承认,虽然郝某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是其未能抗辩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郝某均表示不清楚、不知道,该消极的表述显然不能视为对系争款项性质作出的有效抗辩。在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龚某对朱某、郝某两人的购房有过出资的情况下,郝某未能举证推翻该出资,也未能抗辩和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应当认定龚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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