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如果不是同住人也不是居住困难对象,有家庭内部协议明确了其应有份额,并且其他家庭成员也签字同意,那么该协议生效。即便其不是同住人也不是居住困难对象也应分得相应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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