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在册户籍人员,作为受配人员,获配公有房屋后,仍保留户籍的,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虽然户籍是否在册,是共同居住人认定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并非具有被拆迁征收公房的户籍,就当然属于共同居住人,主张分得征收补偿款。
在实践中,有公房的在册户籍人员,作为受配人员,获配公有房屋后,搬至获配公有房屋居住,但却一直未将其户籍迁出,或虽迁出户籍后,之后又将户籍迁回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征收时,其属于户籍在册人员,也曾在被征收公房内实际居住,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其获配公有房屋,被认定为属于在本市有其他福利住房的人员,不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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