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有偿解困获得公房的,如单位提供了部分有偿解困出资的,该房屋属于福利分房的性质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根据以上规定,在本市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一般会被认定本市有其他住房人员,不属于被征收公房的共同居住人。
司法实践中,被征收公房的在册户籍人员,其原单位为其提供本市他处公房有偿解困,员工自己也有出资,同时单位也提供了部分有偿解困出资的,一般情况下,该房屋会被认定属于福利分房的性质。据此,法院认为有偿解困方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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