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拆迁分为私房拆迁和公房拆迁,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签订。
这种协议签订后,涉及到房屋使用人、同住人等的安置,法律规定了那些人应该受到安置,但如何安置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拆迁安置纠纷。其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实施细则》第54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被拆迁人是产权登记人、公房承租人。但规定要求,私房时产权人应安置使用人,公房时则是直接规定安置款或安置房屋共有,该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该细则并没有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项费用一般按如下分配:
1、房屋补偿款中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部分只能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分割
2、参照人数补足的部分应由被安置人员共同分割
3、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速迁费由实际居住人共同所有
4、过渡费由需要过渡的被安置人所有
5、高层补贴应归实际取得高层房屋的被安置人员所有
6、奖励费考虑到被安置人员数量,应由被安置人员共同分割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公房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上海高院的意见是: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
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应按什么原则处理?上海高院的意见是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拆迁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
关于私房拆迁,则原则上归产权人所有,实际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
由于每个拆迁的情况都很复杂,还要碰到有的拆迁并不完全按照这些政策办理的,此种情形下,就要综合上述规定以及房屋居住、使用、是否内部协议等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