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选择了跨国婚姻,这也就存在了涉外夫妻关系,无论是国内的夫妻关系还是涉外夫妻关系,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涉外夫妻必须重视,同时也是需要大家解决的。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如何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男女因为结婚而产生的对其家庭财产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各国的传统习俗以及经济制度,因此各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比人身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1、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冲突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直接作出规定并直接得以适用的制度。
2、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看,近代产生过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但都有强烈的夫权色彩而逐渐不适用,目前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分别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仍然是其婚前和婚后个人取得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分别对其各自的债务负责,对于家庭债务共同负责。
二、法律适用规则
对这类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了以下冲突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本国法
3、当事人住所地法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2011年4月1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同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188条还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对而言,《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简陋,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丰富、完整、系统,该法实施之后,我国涉外婚姻财产案件将以该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此外,由于各国的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经常会产生法律冲突,故而对他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做法也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对此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的法律,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适用的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本国法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丈夫之本国法。有的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财产集中地,与夫妻财产关系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
(3)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这主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规定不动产必须适用(或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