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公房首任承租人为房屋的受配对象,对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力。如果房屋承租人过世,需要房屋内所有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一致,推荐房屋的承租人,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变成承租人。如果因在册户籍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则需要物业公司在同住人之间指定一位承租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公房内在册户籍人员较多,而且彼此之间矛盾较大,无法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而公房物业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拒不指定承租人等不作为等工作方式,致使公房内同住人在征收过程中等权利无法得到维护,居民由于不通晓法律,无法正确维权,该问题应该得到当地房管局的重视。